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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查、再审案件调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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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0-04-01
【实施日期】 2000-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规范复查、再审案件的调卷工作程序,提高调卷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案件应予调卷:


1、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本院一、二审判决提出申诉,经听证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


2、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复查或再审,当事人仍不服而申诉,经听证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


3、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来函要求报结果,经听证决定立案复查的交办案件;


4、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


5、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6、有关领导明确批示调卷审查及其他应予调卷的案件。





二、本院负责复查、再审案件调卷工作的部门为立案庭。





三、立案庭庭长批示调卷后,本院调卷人应于二日内填写调卷函,要求内容准确、全面,一案一函,盖章后由法警送达或机要邮寄给各法院。本院审判卷宗由调卷人直接从档案室调取。未归档案件由档案室依据调卷要求有关审判庭在三日内归档并通知立案庭。





四、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本着方便迅捷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调送案卷工作。对卷宗在业务庭尚未归档的案件,下级法院调卷人应通知装订卷宗责任人在三日内装订归档。对下落不明的案卷,下级法院调卷人应责成有关责任人及时写出书面说明,报本院立案庭。下级法院调卷人负有催卷及追查卷宗下落的职责,不得以职责不明为由互相推诿,贻误调送卷时间。





五、各法院应于收到本院调卷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调全部案件材料(正、副卷;刑事案件的公安、检察卷等)报送或邮寄给本院立案庭,如果一案在一个法院经过二次以上审理,该院应将所涉卷宗材料全部调齐后再一并报送本院。如有特殊情况十五日内不能报送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本院。





六、对紧急案件,可采取电话通知调卷,下级法院接到通知后应由专人按通知要求报送,不得延误。调卷函在接收案件的同时补办。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调卷责任人调卷、催卷、追查卷宗下落的权利,并为送卷提供支持。





八、调卷过程中应当保证各个案卷交接环节签收手续准确、完整,严守审判秘密。凡出现卷宗数量差错及丢失卷宗的,应以签收手续为依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敷衍塞责、调送不力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本院将定期予以通报,各级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处理。





十、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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