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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卷文书、材料制作要求及装订排列顺序(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127号
【发布日期】 2000-04-20
【实施日期】 2000-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我院曾于1992年10月22日以京高法办发[1992]20号下发《关于试行的通知》,试行期间,我们收集到一些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 实际,我们重新拟定了《执行案卷文书、材料制作要求及装订排列顺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高级法院执行庭。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执行案卷文书、材料制作要求及装订排列顺序(试行)






正卷


1.卷宗封面


卷宗封面应当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逐项如实填写。


“执行标的”项应填写完整。金钱给付执行案件,可填为“给付金额××元人民币(或美元)”;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案件,可填为“交付(或返还)××(物)”;完成特定行为的执行案件,可直接填写行为内容,如“腾退××房×间”等等。执行标的有多项的,填写主要项目即可。


“执行结果”项,应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


“结案方式”项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全部执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


“结案日期”项应填写在本院结案登记部门登记报结的日期。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应当包括以下项目:案件类型,收案时间,案号和案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名称(姓名),简要案情,执行标的,收案人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意见和备注。


4.(外地法院)委托执行书及所附材料


5.申请执行书(或口头申请笔录)、移送执行书或委托执行书


6.执行依据(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正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等)


7.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案号;申请执行人名称(姓名);告知该案已经立案,限期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事项;通知书的制发时间。


8.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执行费凭证


9.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案号;被执行人名称(姓名);告知执行依据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责令其主动履行的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说明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及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被执行人负担等事项;执行通知的制发时间。


10.双方当事人营业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1.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书


12.追缴、处理被告人或其他被执行人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的文书材料


13.发还失主、受害人(单位)赃款、赃物的文书材料


14.没收上缴案款、机动车辆及其它赃证物的文书材料


15.上级法院指定执行通知、提级执行通知等


16.义务人自动履行笔录及有关材料


17.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书


18.和解笔录、和解协议


19.执行前清点财产清单、勘验笔录


20.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


强制执行裁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案号;申请执


行人和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执行依据及发出执行通知的时间;援引强制执行裁定的法律依据;裁定主文应写明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及其内容(按判决主文写明执行标的金额、行为内容等),逾期履行应支付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内容;执行员姓名;裁定书制发时间;核对章;书记员姓名。


21.与当事人谈话笔录、有关工作笔录及电话记录


22.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有关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材料,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状况材料


23.被执行人沿革材料


24.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正本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执行依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援引变更或追加的法律依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及其应承担义务的裁定主文;执行员姓名;裁定书制发时间;核对章;书记员姓名。


25.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存根及其回执


26.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裁定书;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及其回执


27.解除冻结通知书


28.查封、扣押决定、笔录


29.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凭证及有关材料


30.搜查令、搜查笔录、财产清单


31.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材料


32.对妨害执行的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决定书正本


33.委托评估函及评估报告


34.委托拍卖、变卖函


35.以物抵债财产估价单及领导批示


36.变通执行方案及领导批示


37.案款暂存单


38.发还案款凭证


39.案款发放明细表(适用多个申请人的情况)


40.中止执行裁定书正本、终结执行裁定书正本、不予执行裁定书正本或者执行和解协议书(或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笔录)中止执行结案的,应当在裁定书上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条件,附上相应的书面材料。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终结执行结案的,应当在裁定书上写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按不同情形附上相应的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表示撤销的笔录;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撤销该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死亡证明书、无遗产可供执行和无义务承担人的证明材料;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该权利人的死亡证明;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该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而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裁定书。执行和解结案的,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书(或笔录)后面附上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41.传票及传票存根


42.送达回证


43.备考表


44.证物袋


45.卷底


副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阅卷笔录


4.与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联系、研究、交换意见的笔录


5.与有关协助执行人联系工作笔录


6.执行预备会议笔录


7.执行方案


8.强制执行裁定书原本


9.罚款、拘留、搜查的请示、报告和院长批示


10.合议庭评议笔录


11.向庭长请示、汇报笔录


12.向院长请示、汇报笔录


13.给有关上级机关的报告


14.内部请示及批复


15.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提纲


16.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笔录


17.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18.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原本


19.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20.中止执行裁定书原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原本、不予执行裁定书原本或其他裁定书原本


21.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执行依据,应写明执行据的案号和执行内容;二是执行过程,应简要地说明执行的全过程,包括执行程序的启动、主要的执行行为、执行措施的采取及其效果等;三是执行结果,应写明执行结案的方式和时间、已经执行的案款或其他执行状态。


22.呈请批示表


23.执行案件流程(进度)表


24.备考表


25.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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