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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收取和结算外币诉讼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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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等  
【发文字号】 粤财基费(2000)43号
【发布日期】 2000-06-14
【实施日期】 2000-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编号:粤汇户字0085)的规定,全省法院系统发生的外币诉讼费收入统一缴入省财政厅在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开设的财政专户(附后)。现就上述外币收入的收取和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院在开具《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时,应按币别填写好收款帐户的有关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填写缴款单时必须在用途或备注栏注明:××人民法院诉讼费。当事人按指定的帐户可以现钞、支票或汇兑等方式在当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然后凭银行退回的已加盖受理章的缴款回单,到受理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二、外币诉讼费凭法院开出的结案通知进行结算。如属应退还的诉讼费,省财政厅在核准有关的退费资料后,直接以外币形式将款汇入受理法院的帐户,由受理法院向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如属受理法院的诉讼费收入,省财政厅按划款日银行公布的汇率,把外币折算成人民币汇入相应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即省财政厅在各级法院所在地开设的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再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基费[2000]10号)的规定办理诉讼费的划转手续。





三、广州海事法院及其派出庭发生的外币执行费的划缴参照外币诉讼费的划缴程序。法院(派出庭)凭当事人的缴款回单,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该收据由广州海事法院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下发给派出庭使用),并请及时将收据的第四联(存档联)邮送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核查。





四、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财政专户发生的外币诉讼费、执行费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按地区(单位)和收费项目分币种编制《外币诉讼费、执行费收支情况表》分别送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核查。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开设的核算外币诉讼费、执行费收支的财政专户(略)


收款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收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帐 户:343-13-831-00000214(港元户)


343-14-831-00000278(美元户)


收款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432号首层


电 话:(020)87761259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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