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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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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202号
【发布日期】 2000-06-20
【实施日期】 2000-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我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和法经〔2000〕20号函件的指示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8、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二)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5、经由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6、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四、附则


1、本规定所说“以上”含本数在内;


2、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京高法发〔1997〕232号《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中关于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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