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