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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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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1)民监他字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2-02-08
【实施日期】 2002-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陕西高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关系的设立上,虽有不规范之处,但基本具备抵押成立的法定要件,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为宜。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不应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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