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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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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2-08-29
【实施日期】 2002-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地区执行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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