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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皇朝工程有限公司与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民四他字第31号
【发布日期】 2004-04-05
【实施日期】 2004-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93号《关于皇朝工程有限公司与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皇朝工程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31日签订的独家经销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Disputes arising out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If such settlement is not reached, all disputes arising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ettled under the laws of Spain, which are the only ones to rule and settle controversies which may arise between Orona and Dynasty in reference to this Agreement. Any disputes in this aspect will be settled without recourse to the courts, by arbitration by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Concili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Paris, France.'(中文译文应为:“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能解决,则涉及本协议的所有争端均根据西班牙法律进行裁定。西班牙法律是对奥安达与皇朝之间因本协议而可能产生的争议进行约束和裁定的惟一适用的法律。有关这方面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不提交法院,而应根据国际商会的调解规则在法国巴黎依法进行仲裁”)。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是明确的,也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案独家经销协议时,国际商会的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载于《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一个文件之中,应认定当事人协议所指的“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就是《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应当按照仲裁地的有关法律确定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在法国巴黎,根据仲裁地法律《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的规定,对于国际仲裁,可以通过援引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或者规定其指定方式。而《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员的指定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该规则组成仲裁庭,因此,本案仲裁条款是有效且可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皇朝工程有限公司因履行独家经销协议而产生的纠纷。至于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因双方未签订任何仲裁协议,因此,有关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此复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皇朝工程有限公司与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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