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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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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4)行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 2004-04-05
【实施日期】 2004-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黔高行终字第02号《关于吴睿韡诉贵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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