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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外欠债务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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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4)92号
【发布日期】 2004-04-30
【实施日期】 2004-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我院陆续接到报告称,一些地方法院因“两庭”等基本建设造成拖欠债务问题而被债权人起诉成为被告,部分新闻媒体对此做了相关的报道,在当地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了尽快妥善解决人民法院的外欠债务问题,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特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

一、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清欠要从政府投资的工程做起,同时督促各类企业加快清欠。”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因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各级人民法院商财政及有关部门统筹解决。”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对待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因“两庭”建设等造成的外欠债务问题。

二、按照现行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及其他办案办公基本设施建设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因“两庭”建设及其他办案办公基本设施建设所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解决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范围之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三、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已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法院解决工程欠款和在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来源,只能是财政预算和地方基建计划。各级人民法院不得采用挪用、截留诉讼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办法,未经财政部门许可自行筹集经费清偿基建欠款和用于基建自筹。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立即对本院“两庭”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摸清自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积极与当地财政、计划部门协商,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清偿拖欠建设工程款计划,并将还款计划及时通知债权人,按照国办发[2003]94号文件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部分专款专门用于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五、正在进行法庭建设的法院,要商当地计划、财政部门将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予以解决。近五年来依靠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补助进行法庭建设的法院,其地方配套资金尚未全部到位的,要积极商当地财政、计划部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六、尚未进行法庭建设的法院,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的要求,抓紧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制定出本院法庭建设计划。新建法庭项目工程投资要纳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七、在认真组织清理的基础上,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省级财政、计划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共同研究制定本省(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94号文件要求,清偿法院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和措施。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解决“两庭”建设和其他办案办公基本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帮助和指导,确保清偿计划按期完成。

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检查、清理后,要将本辖区法院法庭建设拖欠工程款的详细情况和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的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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