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桂高法(2004)139号《关于授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四)项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