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中组部同意后决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试点法院。试点法院设法官助理。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
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的原则;
(二)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
(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
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
试点法院应当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为前提,以案件数和审判工作量的发展变化为基本因素,并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法院辖区的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确定所需的法官员额。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和法官助理。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以及管理模式,可以根据试点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
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
(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二)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
(三)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四)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适用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三)年满二十周岁,身体健康;
(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有条件的试点法院新招法官助理一般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法院工作人员中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任命为法官助理;现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能。
六、法官助理的管理
(一)法官助理由本院院长任免。
(二)试点法院应当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三)试点法院法官助理按照以下职级配备:
1、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2、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3、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试点法院任命法官助理以及确定职级,应当在规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进行。
(四)对法官助理应当制定量化的考核标准。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在全面听取意见的同时,要充分听取法官的意见。
(五)法官助理履行职责时,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回避。法官助理的任职回避比照法官执行。
(六)法官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试点法院在试点工作中既要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又要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积极稳妥、逐步深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不可操之过急,影响审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审判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刻理解试点工作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确保试点工作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审判工作不受影响。
(三)试点工作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人大等单位的支持下进行。试点法院要将试点方案、试点工作进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和帮助。
八、其他
“老人老办法”是指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行使法官助理职能时法律职务不变,待遇不变。
“新人新政策”是指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如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