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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为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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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4)21号
【发布日期】 2004-12-27
【实施日期】 2004-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央编委已批准,在2001年地方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实际精简的基础上,先期为地方法院补充12782名政法专项编制。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为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补充的编制,在明确给各个法院分配的编制数后,不直接下达编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待有关法院按规定招录入员后,再根据已招录入员的职务与数量下达相应数量的编制。必要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商当地编制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对补充的编制进行适当调剂。

二、为了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改革,这次下达的编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于补充审判人员不得超出本院此次分编的30%,其余一律专编专用,用于招录聘任制书记员,不得冲销不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超编人员,其他人员也不得占用。

三、补充审判人员、招录聘任制书记员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进行。补充审判人员、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把严进人关口,确保录用人员质量。

四、加强对补充编制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政法专用编制管理的备案制度。

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补充编制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各级人民法院补充编制的分配使用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本辖区有违反规定使用编制的情况,应当严格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为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解决地方法院、检察院编制紧张问题,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经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并报中央编委批准,在2001年地方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实际精简的基础上,先期为地方法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12782名,为地方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10024名。

这次下达的编制,用于补充地方法院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用于地方检察院招录高素质人员。具体分配意见由省级编办商省(区、市)高级法院和省(区、市)检察院确定。各地要坚持凡进必考,择优选用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口,确保进人质量,进一步充实基层办案力量。

请将编制落实情况及时报我办备案。

附: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编制分配表(略)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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