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十二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蔓对罪犯进行教育_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完善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我国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社区矫正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和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突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并且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重新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改造工作方针和政策。
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首批试点的六个省(市)要尽快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辖区;第二批试点的十二个省(区、市)要加快各项准备工作,于2005年第一季度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首批试点省(市)在全辖区范围内推开试点,要按照“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化改革,进行全面深人的探索和实践。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总结前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扩大试点方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做好动员部署,确保扎实、稳妥地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探索提高矫正质量、推进工作发展的有效途径,确保试点工作试出经验,试出效果,在全国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批试点的十二个省(区、市)要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要认真学习“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领会文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思路;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省(市)的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或方案,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突出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使试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地运行;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要以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努力在社区矫正程序的严密性、准确性,矫正方法的实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发挥社区矫正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三、加强领导。确保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应当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要深入基层调研,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要不断探索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典型。
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和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和已经顺利回归社会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典型,扩大影响,让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参与,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