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除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解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生活困难,中央财政设立了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专项用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生活补助。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公通字〔2004〕49号),为规范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放范围、标准和对象
(一)发放范围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在编、在职授衔的司法警察(包括已经批准入警正在见习期的人员)。司法警察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的性质认定,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
自2004年起,对2003年1月1日(含)以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家属,一次性发放特别补助金10万元。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增发特别补助金10万元。
对1980年1月1日(含)至2002年12月31日(含)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家属,每年发放特别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三)发放对象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对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发放。其中:
1.有父母,无配偶、子女的;有配偶,无父母、子女的;有子女,无父母、配偶的,发给全数。
2.有父母、配偶,无子女的;有父母、子女,无配偶的;有子女、配偶,无父母的,各发给半数。
3.父母、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4.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二、关于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特别补助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
1.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司法警察为因公牺牲或革命烈士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审批表》(见附件一),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烈士证明书》、司法警察职务任命文件(均为复印件),由各级人民法院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呈报意见,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在收到审批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准发放通知。
4.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发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法院,将特别补助金发放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
5.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2003年1月1日(含)至2005年3月31日(含)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特别补助金申报审批材料,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特别慰问金采取一年一报、汇总审批、集中发放的办法
1.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提出本单位当年度发放特别慰问金的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慰问金审批表》(见附件二),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烈士证明书》、司法警察职务任命文件(均为复印件),由各级人民法院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2.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及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准发放通知。
4.每年春节前,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发放通知,通过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法院,将特别慰问金发放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
5.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1980年1月1日(含)至2002年12月31日(含)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特别慰问金申报审批材料,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三、关于发放资金的结算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委托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实行据实结算、集中拨付的管理办法。
(一)特别补助金每季度结算一次
季度内发生的每一笔特别补助金的支付,先由高级人民法院预付,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季度批准发放特别补助金的实际情况,将所需资金据实集中拨付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一次或两次汇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
(二)特别慰问金每年结算一次
每年10月15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上年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结余及当年批准发放的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每年年底前,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一次拨付到高级人民法院。
四、关于发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档案,保证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及时发放,并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领取特别慰问金的家属,及时停发特别慰问金。每年2月底前,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法院将上年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及结余情况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每年3月31日前,由高级人民法院汇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项用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补助和慰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1.《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审批表》(略)
2.《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慰问金审批表》(略)
3.《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