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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制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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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4)民三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5-02-17
【实施日期】 2005-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59号《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基本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即: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晶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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