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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仪征市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三项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共仪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  
【发文字号】 仪纪发(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3-31
【实施日期】 2005-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市委各工委、各乡镇、市各部、委、办、局(公司)、院、行、社、校、群团:

现将《仪征市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三项制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不断提升执纪水平,充分发挥处分执行对维护纪律、遏制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

中共仪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仪征市委组织部

仪征市人民法院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仪征市人事局

仪征市财政局

仪征市公安局

仪征市监察局

二 00 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仪征市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三项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规范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受刑事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有关工资待遇、职级变动、年度考核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负责牵头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处分执行工作中应互通情况、相互配合,严格执行信息传递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督查督办制度。

信息传递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受刑事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信息,应按规定及时传递和处理。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刑事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

(二)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刑罚的信息。

(三)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信息。

(四)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的信息。

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息传递办法:

(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在办理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在决定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涉嫌罪名、所采取强制措施种类及时间等信息函告市纪委、监察局,同时抄送所属单位。

(二)市纪委、监察局应及时审查所报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停发工资或计发生活费等信息函告市人事局,同时通知所属单位。

(三)市人事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执行意见函告市财政局或所属单位,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

(四)市财政局或所属单位应将有关人员执行前后两个月的工资发放信息及时传递给市纪委、监察局。

(五)市纪委、监察局直接查办的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严重违纪案件,对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函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第七条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刑罚信息传递办法:

(一)市人民法院审理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等信息函告市纪委、监察局。

(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应在移送起诉或决定不起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信息函告市纪委、监察局。

(三)市纪委、监察局应及时审查所报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停发工资或者予以辞退、解聘等信息函告市人事局,同时通知所属单位。

(四)市人事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停发工资的审核并将执行意见函告市财政局或所属单位,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对应当辞退、解聘的,由人事局或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五)市财政局应将有关人员停发工资,所属单位应将有关人员停发工资或者予以辞退、解聘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市纪委、监察局。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信息传递办法:

(一)市纪委、监察局对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涉及降级降资,需要重新安排职务、确定工资待遇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或收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上报的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违纪行为、处分决定等信息函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时通知所属单位。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执行意见函告所属单位,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

(三)市委组织部或所属单位应将有关人员的职务任免文书、市人事局应将有关人员的降资审批表(可以是复印件)、市财政局或所属单位应将有关人员处分前后两个月的工资发放信息及时传递给市纪委、监察局。

(四)市纪委、监察局对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影响晋升工资的,应在每月月底,将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违纪行为、处分决定等信息函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第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信息传递办法:

(一)市纪委、监察局对在当年年度考核中,因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当年受党纪政纪处分、往年受处分仍在处分期间,而应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者只写评语不定等次的,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将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违纪行为、处分决定等信息函告市人事局。

(二)市人事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执行意见函告市财政局或所属单位,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

(三)市财政局或所属单位应在年终奖金拔付、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奖金扣减情况函告市人事局,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

第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劳动教养的信息传递办法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在每月底将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结果等信息函告市纪委、监察局。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满、按正常情况对待的人员信息,应及时传递、定期核对。

第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所属人员受刑事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信息,应当建立档案,认真落实执行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处分执行牵头协调和共同负责部门应对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刑事处理案件办理情况、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政策规定落实情况以及信息传递等有关问题,定期召开会议予以会商。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及时召集。

第十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一般情况为牵头协调和共同负责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必要时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遵照执行。

督查督办制度

第十八条 处分执行牵头协调和共同负责部门应当经常督促检查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督促检查工作方式分专项督查和个案督办两种。专项督查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一般情况下于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根据上级要求或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组织专门检查。个案督办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事项包括:

(一)处分决定、批复是否送达本人及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宣布。

(二)处分决定、批复及相关材料是否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三)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及相关资料是否装入案卷。

(四)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的人员是否及时办理了停发工资、计发生活费、辞退、解聘等手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是否及时办理了降低工资待遇等手续。

(五)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是否落实。

(六)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有无违反规定的情况。

(七)受处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被晋升工资、级别的情况。

(八)受处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被提拔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况作出即时纠正、书面通知整改、通报等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负总责,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组织人事科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的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发布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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