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2004)皖刑监字第51号《关于对原审被告人丁兆明、朱金龙、吴德林的行为是否可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原审被告人丁兆明作为单位主管人员,为了单位使原审被告人朱金龙、吴德林秘密窃取国家电力,数额特别巨大,成盗窃罪,应按自然人犯罪追究丁兆明、朱金龙、吴德林的刑事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