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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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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法办(2005)27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3
【实施日期】 2005-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丛书,自1992年出版以来,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下,在促进应用法学研究、指导审判实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受到各界好评。为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应用法学研究的通知》(法[2005]6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辑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审委员会成员和案例编辑工作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审委员会与编辑部

根据院领导分管工作的调整,并考虑到《人民法院案例选》原编审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工作岗位的变化,故对编审委员会成员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编审委员会成员为:

主任:沈德咏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运声 刘学文 杜万华 纪 敏 孙华璞

怀效峰 宋晓明 邵文虹 胡云腾 杨万明

宫 鸣 俞灵雨 赵大光 钱 锋 罗东川

黄尔梅 高憬宏 蒋志培 蒋惠岭 高贵君

为加强编辑队伍力量,提高编辑工作质量,《人民法院案例选》设立编辑部,具体负责案例的编辑工作。编辑部的组成人员为:

主 编:胡云腾

副主编:蒋惠岭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 东 王艳彬 方金刚 孙长山 李 晓

李洪江 杜 强 张 明 张根大 张 眉

祝二军 何 兰 吴兆祥 汪治平 严 戈

胡夏冰 杨洪逵 梁 剑 袁春湘 曹守晔

二、适当调整《人民法院案例选》的内容

随着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审判工作和应用法学研究的需要,从今年起,《人民法院案例选》的内容作以下调整:

1.适当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是审级最高且最具权威的案例,受到下级法院、律师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也是指导审判实践的重要载体。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中选择一部分具有研究和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重点分析。

2.适当增加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根据案例指导制度本身的特点,指导性案例一般来源于较高级别的法院。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适当增加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对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比例。

3.增加“特别策划”部分。这一栏目将重点对涉及同一个或同一类法律问题的多个案例进行综合评析,从而形成对同一问题的多视角观察,阐述对同一法律原则或规范适用的多种具体情况。

4.增加“域外采风”栏目。根据版面情况,我们将选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法院的少量著名判例进行评析或作简要介绍,以开阔视野。

5.裁判文书分析。对案例进行评析,当然其重要基础就是该案的裁判文书,同时案例评析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裁判文书写作的改革。作为案例评析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案例选》每辑将选择一两份裁判文书对其优缺点进行剖析,以促进裁判文书写作质量的提高。

三、改革案例的编写体例

为更好地体现案例中的法律意义,体现法官的案例编写人的法律智慧,发挥案例的指导和研究意义,《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写体例在保留原来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案例结构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标题。标题仍采取原有写法,体现当事人名称、主要案由或主要法律问题。

2.要点提示。要点提示在于展现本案的裁判要旨,以及该案存在的问题或者编写人或编辑部认为重要但在案例中未加分析的问题。一个案例中可以归纳出一项裁判要旨,也可以归纳出多项裁判要旨。

3.案例索引。为表明案例的真实性,案例索引应载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名称、裁判文书编号、裁判日期?

4.案情。案情部分主要介绍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并应阐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争议焦点。

5.审判。这一部分主要载明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审判过程以及裁判理由,包括二审或再审情况。

6.评析。评析部分主要对裁判中的观点、理由、结果等进行评论、分析,以加深对案例的理解。

7.编后补评。编辑部对案例进行审核、编辑后,对于案例评析中虽未提及但比较重要的问题,或者对案例及评析中已有体现但尚不充分的问题,进行补充评析。

四、编写案例时注意事项

除按照上述编写体例的要求编写案例外,编写人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准确归纳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是案例的“眼睛”,是指导性案例意义之所在,也是“要点提示”中的重要部分。在编写、归纳裁判要旨时,应当注意与案例中的法律争点相对应,而且确保该裁判要旨确立了新的裁判规则。已经为法律条款、司法解释、权威学说所确认的裁判规则不必纳入裁判要旨。编写人归纳出来的裁判规则可以是实体法裁判规则,也可以是程序法裁判规则。编写人自己对该案所归纳出的裁判规则有不同意见时,应当以特别提示的方式说明。

2.案件事实的归类。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应纳入“案情”部分。案件经过二审、再审的,二审或再审中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新归纳的争点,均纳入“审判”部分。“评析”中不应当出现在案情中未曾提到的案件事实。

3.法律条文的引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法律是裁判的惟一依据、因此,案例编写过程中不应当省略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分析、解释。对于不引用法律条文的案例的选用应当特别慎重。裁判结果引用的法律条文既包括实体法条文,也包括程序法条文。

4.对“评析”部分的编写要求。评析应与要点提示、案件争点内容相呼应。编写人应当从案例的重要性、指导性、准确性、权威性角度对该案例在确立表裁判规则、应用法律方法、发展裁判理论等方面的成败得失进行分析。特别是在“审判”部分说理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编写人应当紧扣相应的法律规定,重点分析该案如何从一般性的法律条艾中解释出具体裁判规则的法律推理和解释过程。评析部分所列小、标题不应当简单重复法律条文的内容,而要体现案例所确立的特有规则。对于没有争议的法律论点,或者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并且在本案中没有新发展的裁判规则,不作评析。

五、通讯编辑与案例报送、评奖工作

根据法[2005]64号文件的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选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讯编辑承担具体组织、报送工作。目前,各地法院正在按照法[2005]64号文件的要求报送《人民法院案例选》通讯编辑名单。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院的通讯编辑名单、联系方式尽快报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通讯编辑对于案例编写人送来的案例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后,认为符合标准的,加盖法院公章后可以直接报送。同时报送其他单位的案例,应在报送时加以说明,以便编辑部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报送案例时,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条件,确保该案件裁判文书已经生效,而且未进入再审程序。其他法院、律师界以及社会各界对该案例有评论、反馈的,编写人可以将收集到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编辑部。

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每年定期召开《人民法院案例选》通讯编辑会议,分析审判工作需求,了解法律热点问题,交流案例编写经验,以提高案例编写质量。每年举办一次“十佳案例”评选活动,从案例对法律理论的贡献、编写技术、文字水平、他人引述次数等方面进行评价,对案例的编写人、编辑给予奖励。对于获得优秀组织奖、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人员,也将给予奖励。

六、协助做好发行工作

《人民法院案例选》主要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地的通讯编辑在发行方面也应当发挥积极性,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面覆盖不到的地方或领域,可以建立自己的发行网络,协助做好发行工作。有关具体事项可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联系。

电话:010-85257639(何兰),85257650(张眉)

传真:010-85120696

电子邮箱:fayansuol23@sina.com.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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