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5日最高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负责人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做出答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截至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葫芦岛、景德镇、宁波、苏州、潍坊、泉州、金华、南通17个中级人民法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至(五)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六)至(十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截至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酒泉、武威、张掖3个中级人民法院。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截至2005年8月,已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有: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上海市黄浦区、浦东新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深圳市南山区、罗湖区、龙岗区,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14个人民法院。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五)至(十)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有关指定的请示,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的原则,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目的,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审判组织和人员、审判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