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