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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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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6)民四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1
【实施日期】 2006-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06]3号《关于增加授予我省枣庄、德州中院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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