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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领导应当出庭应诉和参加复议答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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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等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大政办发〔2006〕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法院,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接受人民法院诉讼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自觉性,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州人民政府和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同意,今后,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应当出庭应诉和参加复议答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领导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今后,凡发生行政诉讼的,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的领导应当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能够出庭应诉的,应当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副职领导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领导应当参加复议答辩。今后,凡发生行政复议的,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应当到复议机关参加答辩。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能参加的,应当亲自到复议机关参加答辩;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复议答辩的,应当委托副职领导参加复议答辩。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协调联系。当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应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的情况;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案件审理的结果。


四、对于不按本通知要求出庭应诉和参加复议答辩的行政机关领导,取消各类先进、奖励的评选资格,并由州县两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州政府法制局和州法院行政庭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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