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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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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18
【实施日期】 2006-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根据我省农牧区群众财产被抢、被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农牧民生活、生产秩序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农牧区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办案时执行。





一、被害人因侵财型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条件、赔偿的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三、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努力争取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判决。





四、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经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或扣押属于被告的财产。





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六、本意见适用于玉树、果洛、黄南、海北、海南及海西(不包含格尔木、德令哈市、冷湖、大柴旦、茫崖)地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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