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不断增强保障“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自觉性
1、坚决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是指导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凝聚全省人民意志、集中精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动员令。当前,全省上下都在为落实“十一五”规划而努力奋斗,全省法院必须进一步端正工作的指导思想,认清形势,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做好法院工作,全力保障我省“十一五”规划的全面顺利实施。
2、不断强化保障和服务大局的观念。全省法院必须全面准确把握“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把法院工作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找准审判工作保障和服务大局的结合点、着力点,增强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始终坚持为“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工作方向,努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3、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司法民主观念,及时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司法文明观念,不断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落实“十一五”规划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充分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平安陕西”建设。努力运用各种司法手段,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想方设法化解矛盾纠纷,为落实“十一五”规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讲求办案方法,善于把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为落实“十一五”规划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6、依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审理好涉及装备制造、高技术、能源化工三大支柱产业发展的案件,审理好军工发展民品和国防科技工业与地方经济融合中产生的纠纷,推动我省加快工业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审理好地方商业银行改制、资产重组案件和证券、债券融资及金融市场社会中介服务纠纷,审理好重点旅游景区的旅游纠纷案件,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审理好各类购销、借款、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案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
7、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偷税骗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审理好证券、股权、票据、存单、借款等纠纷,维护投资安全,化解金融风险;审理好涉及上市公司的案件,打击和制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审理好物权、债权等与市场经济秩序密切相关的民商事纠纷,依法制裁各类侵犯企业和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平竞争。
8、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审理好国有企业破产、改制、重组、转让、兼并、承包、控股等纠纷,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在执行工作中灵活运用债转股、股权拍卖、债务重组等手段,促进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持续发展。审理好贷款、租赁、债券、股权质押等企业融资纠纷和产权交易纠纷,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依法审查和制裁虚假出资、抽逃公司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依法审理行政许可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排除行政行为对市场资源配置的违法干预,确保企业经营活动不受非法侵扰。
9、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各类案件,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依法生产经营;坚持与国有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公平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审理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案件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政策规定,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10、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围绕建设关中先进制造业基地,重点审理好涉及公司治理、企业重组、改制等民商事纠纷;围绕建设陕南绿色产业基地,重点审理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及水电开发等案件;围绕建设陕北能源化工基地,重点审理好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生产、运输、销售及配套产业发展的案件;围绕建设渭北果业基地,重点审理好涉及果业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纠纷。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关中、陕南、陕北经济协调发展。
11、促进我省突破发展的瓶颈制约。加强对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铁路、公路、机场、水运、管道建设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及运输合同纠纷的审判、执行工作,依法促进我省尽快突破水资源短缺、交通体系不完善这两大制约发展的瓶颈。
12、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依法审理有关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发方面的案件,制裁乱垦滥伐、破坏生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自然资源合法开发利用。
13、促进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审理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努力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审理好涉及民办教育的投资、审批、招生分配、同业竞争、名誉侵权等纠纷,保障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4、抓好重大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对涉及全省“十一五”期间三大支柱产业、四大基地和水利、交通、生态、环保、城建等方面重点项目建设的重大案件,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审判、妥善处理、及时执行,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努力为全省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5、深入开展“平安陕西”创建活动。认真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恶势力犯罪。努力构建“严打”长效机制,重点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爆炸、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暴力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赌博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16、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依法审理离婚、继承、子女抚养、赡养老人等婚姻家庭纠纷及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案件,制裁家庭暴力、遗弃儿童、不尽赡养义务等行为,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处理因国有企业改制而发生的拖欠工人工资、欠交保险费等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慎重处理群体性案件,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17、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依法审理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案件,妥善处理好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认定与赔偿及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等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利益。积极协调建立执行案件贫困主体救助基金制度,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赔偿案件的困难当事人提供社会救济。
18、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判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探索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改造新机制。审理好涉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高考、中考报考资格审查等教育纠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审理好各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校园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9、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抓住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上访老户四个重点,建立“信息灵敏、反应迅速、责任明确、措施有力、解决问题、息诉罢访”的办访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涉诉信访案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20、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大力推进“五五”普法工作,提高干部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在全社会弘扬公平正义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开展法庭进社区、进村镇、进厂矿、进校园活动,以案讲法,宣传法制。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能,通过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促进依法行政。
四、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1、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坚决依法惩处各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危害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对横行乡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团伙犯罪及宗族势力、村霸、街霸犯罪,从重从快予以严惩;对黄、赌、毒和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邪教组织、反动会道门犯罪,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犯罪等,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审理好地界、宅基地纠纷及相邻关系、邻里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22、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种子、化肥,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农业财政补贴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财产,破坏基本农田、水利、电力等农业生产设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案件,要快审快结,为农业生产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自愿、合法流转,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审理好土地补偿费纠纷,纠正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积极审理涉粮、果、牧案件及污染农田、果园、茶园等侵权纠纷,贯彻“稳粮、优果、兴牧”方针;及时审理各类农业承包、转包、租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审理好涉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案件,帮助农民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稳妥处理好涉及农业科技推广案件,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4、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审理好因农村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村庄建设规划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妥善处理农村长远发展和农民当前利益的关系,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审理好农村道路建设、饮水工程建设、电网改造及文化、教育、卫生、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的各类纠纷,促进农村公共事业发展。
25、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严厉打击破坏农村选举的行为,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审理涉农税收、筹资筹劳等案件,监督和支持减轻农民负担;认真实施省法院《关于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诉纠纷问题讨论会纪要》,保障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依法享有的收益分配权利,尤其要注重依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6、建立涉农案件的“绿色通道”。对各类涉农案件,力求做到即立即审、即判即执;注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工作,为涉农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对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拖延农副产品货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纠纷,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等,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农民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有困难的,经审查其理由确实充分的,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法院次数。
27、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选择贴近农民群众、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审判,扩大法制宣传效果。继续大力普及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
五、努力为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8、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犯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高新技术等知识产权犯罪,制裁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积极受理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侵权及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等新类型案件,审理好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加大对知名品牌、驰名商标、高新技术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保障科教兴陕战略的实施。
29、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严格执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认真实施《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整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适应市场规律和创新要求,探索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审判方法,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采取诉前保全、诉外协调、诉讼调解等手段,保障科技成果转化。
30、加强对优势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加强对电子信息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技术、生物技术、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等优势领域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促进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全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竞争力较强的高技术产业集群、企业集团、骨干企业和产品。
31、维护创新型人才的合法权益。审理好人才资源培养、使用、流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既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又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保护自主创新、保障合理流动的人才环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公正审判、执行案件,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惩治违法者,为创新型人才提供想为、敢为、能为的法制环境。
六、努力为改善我省投资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2、依法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强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商业惯例以及国际公约的适用等问题,坚持法制统一、透明度和非歧视等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外商投资者的信心,维护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积极与西安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联系,了解外来投资者对司法保护的要求,积极应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3、严厉打击经济诈骗和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惩治各种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防范交易风险,营造让投资者放心的法制环境。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加强对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商贸流通、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的审理工作,既打击受贿行为,也惩罚行贿行为,促进商业经营秩序逐步规范,净化投资环境。
34、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审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鼓励诚信交易,制裁违约、失信、欺诈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引导、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穷尽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结合我省实际,尤其要加大对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专项执行力度,依法制裁赖账、逃债行为。
35、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抵制各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破除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排除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割据市场的行为,畅通物流、资金流、技术流渠道,营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投资兴业环境。
36、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能。审理好涉及工商、税务、土地、城建、环保、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对涉及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乱许可、强迫实行招投标、强迫代理、指定供应商及违法查封、扣押、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设定义务等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侵犯投资商合法权益、影响投资环境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通过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营造务实高效的服务环境。
37、依法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加大对虚假出资、以招商引资为名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招商引资秩序,防范引资风险。审理涉及招商引资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商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招商引资中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不断强化保障“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工作措施
38、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全省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加强全省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驾驭全局、保障发展、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审判业务培训和司法技能训练,提高司法能力。
39、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推行巡回立案、网上立案、电话预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立案效率;严禁不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通过设立值班法官、公布热线电话、发放诉讼指南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执行风险,指导当事人理性诉讼;继续推行巡回法庭、假日法庭、农忙晚间法庭、速裁法庭等审判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简易案件力争即收即审即结,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减轻当事人诉累。
40、深化审判改革。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申诉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罪判刑、无罪放人”的原则,努力提高刑事审判质量;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解决“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完善审判、执行和信访申诉工作流程管理,加快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推行判前指导和判后答疑制度,强化法官释明法律的责任;改革裁判文书,提高证据分析和判决理由的说服力;健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和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对法官的管理。
41、规范司法行为。全面落实《法官行为规范》,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紧紧抓住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两个重点,在严格执行规范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10条禁令和规范执行工作的6条禁令的同时,继续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和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建立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体系,确保司法公正。
42、强化审判监督。坚持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相结合,对案件监督和对法官行为监督相结合,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上级法院要认真履行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责,下级法院要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依法监督,全省各级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
43、加强诉讼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提高全省法院的调解结案率。拓宽调解案件的范围,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尝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积极推行执行和解。除法官进行诉讼调解外,也可邀请社区、村镇组织参与、协助调解案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完善多渠道解决纠纷的机制。
44、加大执行力度。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配合,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格局。完善“三统一”执行工作机制,建立审执兼顾机制、执行公开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机制,建设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45、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裁判的标准和尺度。建立全省法院案例指导制度,提高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指导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针对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
46、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健全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水平、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积极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加大“两庭”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力度,解决基层法院经费困难,改善基层法院办公、办案条件,切实落实从优待基层、从优待一线的政策,为基层法院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法院工作实际,明确新任务,提出新要求,落实新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落实全省“十一五”规划、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