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2006]湛中法立请字第1号《关于财产保全继续查封是否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财产保全继续查封应否收费均未作规定。因原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已经收取了财产保全费,继续查封是对原查封行为的续期,不管是否需要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都不另行再收费。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