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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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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6)158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目前,国务院“清欠”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为确保国务院提出的三年“清欠”工作目标的实现,今年7月7日,国务院组织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对两年多来“清欠”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对当前“清欠”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措施。为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配合国务院下一阶段“清欠”工作的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在继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 259号)的基础上,本着政府“清欠”、法院配合的工作原则,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为下一阶段的“清欠”工作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

二、接到本通知后,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本院负责清理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案件,要加快审理进度,及时审结;对于已经受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执结。

三、在清理拖欠工程款执行案件过程中,对于属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国务院确立的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工作机制,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转有关地方政府负责清理后,各级法院要积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及时清理,并适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对于转有关地方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法院执行的拖欠工程款执行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将有关案件通报给省级政府后,要及时了解有关案件的清理情况,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当由有关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法院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有关地方政府由其负责处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特别重视对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要按照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原则处理;对追索劳动报酬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法发[2005] 6号),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

五、在执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过程中,各级法院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履行义务。对主动履行、积极履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选择典型事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报道、表扬;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有意、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在依法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的同时,选择其中的典型案例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对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要从长效机制的制度建设上对减少和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建议。

七、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负责对辖区内法院下一阶段“清欠”工作的监督指导。遇有重大、疑难问题,下级法院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要帮助下级法院排除执行障碍和阻力,切实解决下级法院“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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