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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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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6)18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5
【实施日期】 2006-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调整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保障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增设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服务;负责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法院注射执行死刑中的技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为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便于上下级法院的协调与联系,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司法鉴定机构改革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要尽快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司法技术辅助保障作用,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服务,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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