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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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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10-18
【实施日期】 2006-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日前,中央政法委召开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罗干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成果,明确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就下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各地开展教育的情况,中央政法委决定把集中教育阶段的时间延长到明年上半年,并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对这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根据中央政法委这一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如何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深入抓好学习、研讨和实践活动

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启动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党组普遍重视,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活动开展并不平衡,有的法院对这项教育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工作还不够扎实,联系实际还不够紧密的现象客观存在。同时,思想观念的转变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个不断提高、逐步深化的过程。因此,中央政法委决定延长集中教育时间,巩固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执法思想中的主导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领会这一要求,进一步调整工作部署,从现在起到明年一季度,结合学习《江泽民文选》和六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入抓好学习、研讨和实践活动,明年二季度认真抓好考评与总结。

针对可能产生的厌倦情绪和松劲思想,各级人民法院党组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客观分析前一阶段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充分认识中央政法委延长集中教育时间的意义,制定好下一步深入教育的实施方案,继续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抓好这项活动,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此基础上,要对广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再动员,讲清延期教育的必要性,澄清模糊认识,不断提高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二、以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和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为重点,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向深入

《江泽民文选》生动记录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历史进程,科学总结了我党领导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宝贵经验,集中反映了我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的新的重大理论成果,为巩固和加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提供了最好教材。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根据中央精神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罗干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通知要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学习《江泽民文选》结合起来。特别要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毫不动摇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关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思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以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关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关于坚持党对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绝对领导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思想,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思想,关于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要实行打防结合,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又要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基层,加强综合治理的思想,以及关于从严治警、全面提高政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司法保障的思想,等等。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真正做到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观念得到更新。

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必须与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相结合。通过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引导广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深刻理解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明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增强建设和谐社会的责任感、紧迫感;深刻理解党中央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针原则和战略重点,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践中强化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具体安排上,要将学习《江泽民文选》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中,纳入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和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中,纳入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中。学习要联系实际、注重效果,着眼于思想武装和工作推动。

三、密切联系实际,在推动法院工作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只有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才能不断强化、深入人心,也才能见到效果,不走过场。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把推动工作贯彻教育活动的始终。

第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把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推向新的阶段。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规范化建设为期三年,下一步任务依然很重,为了确保实效,必须抓住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一是要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抓住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反思。对其中的违法办案行为,敷衍塞责、消极不作为行为,办关系案、人情案行为,就案办案、不顾大局、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行为进行剖析,查清思想根源,认识危害。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规范司法、衡量评估司法,减少司法不公正、不严格、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二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当前,重点依然是解决好涉诉上访和“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执行难”等问题,这是检验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解决这些难点问题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对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生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端正司法指导思想促进问题的解决,推动规范化建设。三是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按照司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抓好执法责任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司法信息化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基本要求,融入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中去。

第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做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推动平安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之责。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惩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又坚持对情节较轻,确有悔改的犯罪分子“给出路”,积极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要大力推进司法调解,加大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和适用范围,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积极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执行工作,既保证执行力度,努力实现生效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和经法律确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又要做到文明执行、规范执行,避免因执行乱或执行不当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影响。要搞好申诉再审工作,坚持有错必纠,为群众排忧解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诉讼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使弱势群体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还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法制宣传和教育等手段,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正确认识我国的司法制度,既认真借鉴国外法治文明的成果,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确保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要紧紧围绕实现“公正与效率”和“司法为民”主旨,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进行改革创新,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不适应的矛盾,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加大法院工作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有效防止违法用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加强领导、善始善终、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意味着时间的延长,更意味着内容的深化。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以更高的标准、更积极的措施保证教育善始善终。

第一,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作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整改、带头实践,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鼓舞和带动群众。同时,要充分利用讲课、研讨、联系点等形式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以自身理论上的清醒启发和影响群众。

第二,抓点带面、整体推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基层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司法行为的经验,培养、确立各个司法领域、各个层面的规范司法行为“示范单位”、“示范岗”。要与评选表彰工作结合起来,挖掘、树立、宣传一批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文明司法、规范司法的先进典型。最高人民法院明年初将召开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座谈会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会,并将适时组织全国模范法官事迹巡回报告。

第三,做好总结和检查。在对广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考评的基础上,明年二季度,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好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总结和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正确的理念是否确立,错误的思想是否澄清、不适应的观念是否更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否有效解决,审判质量与效率是否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建设是否取得实效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抽查。

20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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