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今天就要结束了。经过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会议完成了预定议程,开得很成功。大家结合海事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共商海事审判工作发展大计,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理清了思路,振奋了精神。现在,我对这次会议作简要的总结,并对进一步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强调几点意见。
这次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和任务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上,曹建明副院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万鄂湘副院长对22年来海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总结,分析了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事审判工作任务作了全面部署。大家在讨论中一致认为,曹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站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肯定了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深刻阐述了当前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历史发展机遇,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改革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强党的领导等方面,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开展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曹副院长的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是对海事法官的鼓舞和鞭策,对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作用。万副院长对海事审判工作成绩的回顾和总结客观、准确,对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分析全面、具体,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事审判工作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现实。万副院长的报告既立足于海事审判工作的实际,又着眼于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本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隆重表彰了多年来为海事审判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10个先进集体和28个先进个人,在此,我们再一次向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会议期间,大家紧密联系海事审判实际,深入讨论了《海事审判工作发展若干意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1个法院的代表作了大会发言,介绍了开展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收到了相互学习借鉴、相互促进提高的效果。归纳起来,本次会议主要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
(一)会议重点突出,思想认识更加统一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大家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热烈讨论。与会同志表示,通过学习和讨论,充分认识到,海事审判工作在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大家表示,在今后的海事审判工作中,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曹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到海事审判工作中,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做好海事审判工作,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会议时机关键,海事审判工作的目标、任务更加明确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样的历史时期,我们召开了海事法院成立22年来的第一次工作会议,并且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大家普遍认为,本次会议时机非常关键,通过这次会议,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目标更加清晰,着力点更加突出,努力的方向更加明确。大家表示,一定要抓住历史机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适应迅速增长的经贸航运事业对海事司法的需求,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会议内容务实,求发展的精神状态更加振奋
与会同志认为,这次会议虽然时间不长,但议程安排紧凑,领导讲话、表彰先进、听取报告、集中讨论、典型发言依次进行,内容充实丰富,质量高,效果好,充满了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的气氛,实现了振奋精神、提高认识、统一行动、推动海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的预期目标。大家感到,经过22年的努力,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海事审判工作已经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大家表示有决心和信心做好海事审判工作,推进海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
下面,我结合同志们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就如何贯彻曹建明副院长和万鄂湘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强调几点意见。
一、严格执行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
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是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分别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和区域管辖范围。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海事法院与海事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范围均有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情况是,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但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方人民法院仍在违规受理海事案件。在这里,要再次强调,地方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受理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地方人民法院不得通过改变案由排除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严格讲,地方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前提下,对海事案件的受理是无效的,作出的裁判也是无效的。在此明确,对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对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海事案件专门管辖这一法律制度落到实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此进行专项检查。各海事法院之间也要严格按照地域管辖和区域管辖的规定,依法受理海事案件,避免海事法院之间出现乱争管辖的情况。对于海事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要依法协商解决。
大家在讨论中十分关注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对此,我十分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会后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并适时对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做出必要的调整。但我认为,调整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应当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依法原则,即要有法律依据。比如,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大家也知道,这件事一波三折,我们的态度始终是明确的,海事行政案件专业性强,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民四庭一直在努力协调这件事情。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专门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这给我们协调解决这件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是目前最大的一个法律障碍。二是专门性原则。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定要体现专门性和专业性,这是海事法院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不能与地方人民法院相同,不能为了追求案件数量而受理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否则,看起来管辖范围是宽了大了,但实际上会越走越窄。在这里顺便强调,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将海事法院的案件数量作为年终评比的衡量指标。三是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原则。万副院长在报告中强调,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要从涉船、涉货扩大到涉水领域,海事法院应当受理陆源污染海域及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的一项新任务,体现了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各海事法院要积极行动,尽快有所作为。
二、进一步提高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质量
质量决定生存,质量决定权威。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22年来,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严把质量关,为确保海事海商案件审判质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些案件的审判质量仍然不尽如人意,虽然原因有多方面,但主要还是在法律适用、诉讼证据运用、法律关系认定和案件处理等方面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对此,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裁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和案件评查等多种方式对海事海商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指导。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海事海商二审案件的审理。各海事法院也要站在新的高度和新的起点,紧紧抓住海事审判自身规律,针对海事案件专业性、涉外性、国际性等特点,狠抓审判规范化管理,在案件质量上求精致,使审理的每一个海事海商案件都成为精品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把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吸引到我国进行诉讼,到那时,我国自然就成为了海事司法中心,不仅是亚太地区的,还会是全球的。
三、进一步加强派出法庭规范化管理
1992年,为解决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给当事人诉讼带来的不便,充分行使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职能,海事法院创新思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建派出法庭。到目前为止,10个海事法院共设立派出法庭24个。派出法庭的设立,不仅使海事法院的整体实力增强,而且使海事法院的管辖更加有效充分,更重要的是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14年来,派出法庭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对此予以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剖析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工作任务。经过4年多的努力,应该说,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新的进步,不仅编制经费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法庭办公用房也初具规模。但不容忽视的是,派出法庭在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派出法庭的设置上,有些派出法庭的收案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案件数量少,管理难以规范,审判职能难以充分发挥;有些派出法庭目前依然是1人庭或2人庭,难以组成1个合议庭,不仅不具备开展审判工作的法定条件,而且缺乏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很容易滋生违法违纪现象。对此,我要再次强调,派出法庭的设立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原则上确定在年收案100件以上。对于案件数量少但当事人诉讼不便的地方,可设立巡回法庭,待条件具备时再成立派出法庭。对现在已经设立的但不符合条件的派出法庭要进行调整,以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派出法庭坚决不搞1人庭和2人庭。派出法庭在案件审判管理上要规范化、制度化,这一点很重要。当前各海事法院对派出法庭的工作重点要作出相应转移,要从派出法庭前期的规模建设逐渐转为对派出法庭的规范化建设,从立案、审理到执行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明确案件管辖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在案件审理上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统一裁判尺度,保证裁判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不能出现海事法院本部与派出法庭对同一性质案件作出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同一性质的纠纷应具有同样的裁判结果,这是每个案件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合理期待,也是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最直接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决定2007年组织力量对派出法庭审结的案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指导,促进裁判统一。各海事法院一定要加强派出法庭的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关心派出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派出法庭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对于派出法庭的规范化管理,各海事法院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充分发挥派出法庭的作用,以规范化管理推动海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率先实现海事法官职业化
海事法院有条件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方面走在全国法院前面。这主要是由以下三个方面决定的:一是海事审判的专业特点。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在审判的专业性上,大家知道,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而海事审判又是更具专业性的司法活动,海事审判工作比地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更具有专业化的优势,更容易实现职业化。二是法官的整体素质。应该说,海事法官大多是经过了严格选拔才进入海事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强,不仅表现在思想意识和职业操守上,而且表现在所具有的法律知识结构上,海事法官不仅要精通普通的民商法律,还要精通海事海商法律,而且要熟悉航海技术和外语。海事法官的专业素质普遍较高,更容易实现职业化。三是人员比例。据统计,全国共有法官20万名左右,而海事法官却只有550名左右,只占法官总人数的三百分之一。可以说,海事法官少而精,完全有条件率先实现法官职业化。但我这里所说有条件实现,并不是说马上可以实现。22年来,海事法院的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海事法官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我们要清醒意识到,海事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在严格法宫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上,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安排,统一思想、统一领导、统一行动,态度积极、步骤稳妥、不失时机地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我想海事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实现法官职业化,是完全有可能的。
五、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精神状态问题很重要,在海事审判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有强调的必要。22年来,海事审判从无到有、从不断发展到逐步完善,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经历了艰难的历程。海事审判事业发展的道路并不平坦,的确遇到了许多困难。可以预见,随着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海事审判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还会越来越多。我们要正确认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正确总结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我们没有理由满足现状、固步自封、不思进取,沉醉于过去的成绩而停滞不前;没有理由模糊认识、动摇信心、减弱斗志;更没有理由无所作为、怨天尤人,抱怨海事审判工作不受重视。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中国的海事审判事业一直在发展、在前进,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海事审判体系,已经探索出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海事司法相适应的海事审判制度,已经培养造就了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海事职业法官队伍,我们的事业前景充满光明。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有为才能有位”的道理,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要以自己的智慧、自己的忠诚、自己的努力来证明我们自己,来开创我们的事业。回顾海事审判事业的发展,我们取得的每一项成绩,都是不断探索和开拓的结果,但每前进一步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没有困难和问题谈不上创业,更谈不上发展。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一定要以发展的思路、开拓的精神和创新的措施去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困难面前看到前景,在困难面前恪尽职守,发挥才干。一定要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要有一股热情、一股干劲、一股拼搏精神,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这次会议,内容丰富,意义重大,大家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向党组的汇报工作和传达贯彻工作。借会议的东风,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次会议讨论的《海事审判工作发展若干意见》是今后五年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开展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我们将集中大家意见,尽快修改完善,争取早日下发。
这次会议,得到了上海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为会议的顺利召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衷心的谢意!
谢谢大家!
(20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