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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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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04
【实施日期】 2006-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与有效途径。它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更是人民司法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独具特色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中基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努力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特别是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立足自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贯彻《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艰辛的努力,开拓出了新的工作局面。广大人民陪审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加强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定纷止争、服务大局、联系群众和普法宣传方面,发挥了参审优势,作出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格高尚、法律学养丰厚、司法能力突出的先进典型,树立和彰显了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和好评,得到了人民群众和各级组织的充分肯定和有力支持。

为褒奖先进、激励队伍,进一步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宋冰等64名同志“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以成绩为动力,以荣誉为起点,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创造出新的成绩!最高人民法院这次表彰,既是对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成绩的总结、检阅与展示,也为深入推进和加强这项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广大人民陪审员要广泛深入地掀起向先进典型学习的热潮,在先进典型的鼓舞带动下,秉承心系群众、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恪守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发扬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的公仆作风,以实际行动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改革发展。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满怀热情地投入到这项事业当中,通过依法参审,强化司法监督、弘扬司法民主;要善于运用专业特长,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和知识互补,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要充分发挥来源基层、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特点,利用对社情民意的准确把握,通过阐述法律、解析判决,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服判,努力实现判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尤其要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传播法制精神、宣传法院工作,促进社会与人民群众对司法规律、审判原则、办案程序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巩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之举,人民法院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大有可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增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同心同德、团结奋进,为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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