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做好书记员聘任制改革和试点工作,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进入企业工作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适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