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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交通肇事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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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鄂高法(2006)578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及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交通肇事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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