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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7)21号
【发布日期】 2007-02-02
【实施日期】 2007-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7]2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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