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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蒋志培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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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民三(2007)3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至20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在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其他会议有关文件一并予以传达贯彻。


附: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蒋志培

(2007年1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各项议程基本上已进行完毕,就要闭幕了。现在,我对会议作一个简要地总结。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主要收获和评价

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专业会议。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亲自到会作了题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讲话;与会各级法院代表总共为会议精心准备了42份高质量的经验交流材料,其中,北京、上海、山东、江苏、广东、浙江、福建、四川等高院作了精彩而富有新意的经验交流发言,内容各具特色,对大家很有借鉴意义;最高法院民三庭就提交会议讨论的四个司法解释稿进行了说明;与会代表认真学习讨论了曹副院长重要讲话,并就有关司法解释稿的一些重要问题发表了修改意见;中央有关国家机关也派员出席会议,介绍了相关的工作情况,我们十分感谢;新闻媒体对本次会议的报道也很充分和及时,有力地配合了国家的对外宣传工作。这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对本次会议的重视程度,也使本次会议的内容非常丰富,达到了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定位、统一司法政策的会议目的。可以说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大家在讨论中一致认为,曹副院长的讲话紧扣五中全会的主题,立意高远,既务虚又务实,是一个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讲话,通篇报告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全局观念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听后使人耳目一新、振聋发聩,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讲话对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的分析深入透彻,站得高看得远,使我们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对近一年来的工作的回顾和总结,既全面又突出了重点,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巨大成就;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任务的部署也非常全面、具体和有力,明确了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和许多具体措施。大会经验交流和分组讨论过程中,大家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既分享了各自的审判实践经验,也提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会议成果更加丰硕。

总之,这次会议深入讨论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许多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并且在不少问题上统一了认识。这对我们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在今后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针对近一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和本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关注的一些问题,结合学习、理解曹副院长的讲话精神,我再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也可以说是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审判工作的专业性与政治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从案件受理的绝对数量上看,知识产权案件还远比不上其他民商事案件。但是,知识产权案件上升势头很猛,特别是个案的影响很大,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下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尤其是许多涉外案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容易成为中外经贸关系和对外交往中的热点问题。比如,辉瑞药品案和日前当事人日前和解的奇瑞QQ汽车案等,都是今年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美方非常关注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社会关注程度高和政治敏感性强,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大特点。因此,在个案审理中一定要着眼于大局,从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形象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有关纠纷,不能单纯地就案办案,要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现在知识产权的“串案”、关联案件明显增多,人家是有备而来、精心策划而提起诉讼,我们更要注意审判工作的协调一致,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关于审判工作的通气、协调问题,几乎每次全国会上都讲,去年成都会议上我提到了要立足于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作用,做好人民法院整体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要做到“四个协调”:即,本院内部庭室之间的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调、关联案件法院之间的协调、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这次会议期间,不少法院领导也很关注案件裁判结果的协调问题,关系到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问题。在此,我想再强调一下。这里的协调都是依法协调,是为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进行的协调工作,不是上下级法院为了案件不改判的“打招呼”。一味追求案件不被改判而“打招呼”,或者上级法院依法改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就不高兴,有怨气都是不正常的。对案件进行协调主要是要防止因受诉法院和承办法官应当掌握的信息不足造成裁判结果的不统一。主要还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里我要特别强调,请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各级法院领导注意,不要轻易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了改判而一律认定原判属于错案,防止法官的积极性受到挫伤。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很强,比如专利侵权判定在国际上都是很复杂专业的审判工作,还存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等问题,维持、改判和发回重审都是符合法定诉讼程序正当合理作法。都是法定程序规定的保证案件质量的内在方式。这与违法乱纪不能混为一谈。审判工作的协调包括管辖争议、合并审理、同案不同判等可能导致程序冲突、判决结果抵触的情形。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的案件中,就发现对同一事实,不同的法院先后出现截然相反的侵权认定的裁判。这说明,我们的审判协调工作做得还不够好,工作的政治敏感性也不够强。

要抓紧抓好“办案”这个法院工作的中心,必须下大力气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同时兼顾审判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我们要重点从两个方面入手提高审判质量:

一是,把好“事实认定关”,或者说“证据关”,这在一审中尤为重要。在最高法院民三庭处理的申诉案件,包括一些二审案件中,很多是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主要是证据认定不扎实,从而给审判工作带来一些被动。会议期间,大家对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讨论比较热烈,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有关法院在大会经验交流中提到的一些作法,各地可以借鉴适用。曹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毫无疑问,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某些域外证据根据情况可以免除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应当说,是基于对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而豁免其证明手续。可以免除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某些域外证据,主要是指可以从官方或者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如,从专利局的专利信息库、公共图书馆、互联网等可以直接获得的文献和出版物。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就没有必要再要求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是,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本身提出异议(而不是仅以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而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又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要求办理法定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举证期限的掌握也要注意,当事人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提交的一些涉案的关键性证据,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简单地以超过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为由不予接受和审查,尽量避免因此而导致启动再审程序。

二是,把好“法律适用关”。我们在评阅一些地方法院上报的案例时,也发现有些文书存在或多或少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偏差,有的甚至是低级错误。对此,要引起大家的重视,一定要严肃司法,严格依法办案,把每一起案件办成事实认定清楚、全面,法律适用准确,裁判文书说理充分、透彻的“精品案”,办成经得起法律和社会效果检验、经得起历史和公众评价的“铁案”。现在我们的案件多、压力大,但案件基本事实不能搞错,法律适用不能搞错。搞错了,数量、效率、质量都建立在沙滩上,还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被动,要付出更大的工作代价。这里我主要强调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的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讲清楚法律冲突规范问题。但是,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一般不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必须直接依据国内法裁判案件,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地域性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在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的裁判文书中,不需要程式化地表述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目前社会上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工作,总体上是认可和肯定的,但也有一些负面反映,认为有的案件标准掌握过低,个别案件甚至有当事人刻意制造诉讼的嫌疑。因此,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只有在案件审理确有需要时,才能认定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只有在注册商标需要跨类保护或者恶意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时,才涉及有无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凡是无须认定驰名商标也能够依法做出合理处理的案件,就不要认定驰名商标。一定不能为了认定驰名商标而认定驰名商标。要避免一些当事人基于广告宣传等市场营销目的或者为了获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奖励等优惠条件,利用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法主要是对他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保护,对抢注者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问题。主要是商标授权主管机关认定的问题。商标法并没有规定侵犯不注册商标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注册商标,法院不能随便扩大对其的保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宜认定为驰名商标。2、处理好审判业务指导与调研探索的关系。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就一些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案件审理规定、指导意见等形式作出规定。这种研究、总结司法实践问题的工作积极性值得肯定。今后要进一步大力加强总结审判经验的工作。但也应注意,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体制,只有最高法院才可以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也只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实际上依据地方法院的某些规定对于一些案件进行裁判,在社会上已经有一定的负面反映。同时,根据TRIPs协定的“透明度”要求,对于可以对社会普遍适用的规定,还存在正式公布甚至通知TRIPs理事会的问题。此次一些发达国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我国提供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信息等,这些地方法院出台的要当事人普遍遵守的一些规定,要不要向他们提供?我们应当要有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从维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统一性和公开性出发,地方法院要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积极性放到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要比总结办理案件、比总结审判经验,不要比谁出的规范性文件多。要在抓好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继续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但要注意避免造成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嫌疑,一般可以会议综述、纪要等形式对审判经验进行总结和业务指导。对于确实需要作出解释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积极向最高法院提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建议。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个我国政府承诺的透明度的问题,与其他审判工作不同,所以,我讲了这个问题,会前这个问题我与曹建明副院长交换过意见,他也同意我在总结时讲一下。

在司法解释工作问题上,地方法院对最高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总希望司法解释发布的越快越好,说的越具体越好、越清楚越好。但是,司法解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考虑其长期稳定性。只有对那些已经比较成熟、稳定,并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才需要作出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有一个观察、总结的过程,必须慎而又慎,不能操之过急。对于新问题,我们鼓励地方法院认真探索和及时总结经验。当然,更要注意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问题和工作建议。

3、处理好现实和长远的关系。

相对于法院其他工作而言,现在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水平还不平衡,一些地方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许多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较少,工作也可能还未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但是,从大的形势和发展趋势看,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变化会很快,必然是人民法院需要不断加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工作。有关法院必须要立足长远,未雨绸缪,在办好现有案件的同时,重点抓好调研、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这次请了西部地区的四川高院介绍了他们开展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西部等案件较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在起步的法院可以学习他们的经验。江苏案件多工作做得很好,但全省也不平衡,南通中院原来知识产权案件也很少,但他们对创造本地区经贸发展和科技创新一个好的法律环境认识高,千方百计、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取得好经验。最高法院民三庭要帮助他们继续深入总结经验,向全国宣传和推广。

由于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发展的联系密切,本身具有更新快、活跃性强的特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有许多需要调查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深入调研,才能发现问题的实质,找准当地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需求,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同时,调研也是扩大宣传、锻炼和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调研必须要有针对性,注重取得实效,不要为了调研而调研,也不要贪大求全,更不能“闭门造车”。今年,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项目的研究任务,最高法院民三庭也相继承担了“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和“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等课题的调研工作,有些法院和有关同志已经参与进来。没有参与既有项目的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一些案件较少的法院,也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深入一线,开展调研,以调研促发展,以调研促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仅要内强素质,还要注意外树形象,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工作作好了,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关于如何加强和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问题,曹副院长在讲话中已经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关键是要抓落实。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对于裁判文书上网问题,最高法院民三庭将与中国法院网联系,力争开辟专栏,并努力与有关高院已经上网的文书链接起来。届时,将会发出正式的工作通知。目前,不具备直接上网公开文书的法院,可以把生效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最高法院民三庭的邮件信箱:ms_iprcourt1996@yahoo.com。

关于加强队伍建设问题,大家对曹副院长讲话中提到的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法院选派干部到知识产权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进行岗位交流的建议反响热烈。请有关法院回去后认真研究,上下结合工作,横向沟通信息,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地方法院之间可以直接联系,最高法院民三庭也可以做一些信息沟通工作,但不可能像有的同志希望的那样,由最高法院专门发文件或者统一组织实施。也要特别注意做好选派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他们能够按时返回派出单位,发挥更大的作用。会议期间,吉林高院介绍,他们拿出一千多万元选派37名同志赴美学习近一年,还选派部分法官到北京、深圳等地法院进行交流和专题研修。这种干部培训工作的力度和规模都是空前的,他们的作法值得其他法院好好学习和努力借鉴。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信息的通报交流,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法院民三庭曾在今年3月份发了明传,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信息通报工作。但总体上看,执行的情况不是很理想。只有江苏、四川、辽宁、福建、北京等少数高院落实的比较好,能按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材料。有的法院可能案件少,没有什么信息可以通报,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些案件不算少的法院也不能及时上报。请大家将这项工作重视起来,列入工作日程,形成工作制度。不要简单的将这个工作看成是日常工作的一种负担,信息通报制度完全可以与调研和宣传工作很好的结合起来。信息通报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案例评析和业务论文,也包括曹副院长讲话中要求的对国内尚无先例的新类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和驰名商标案件、诉前禁令案件。顺便再提醒大家一下,请各高级法院务必把你们的年度工作总结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发送给最高法院民三庭,以便我们掌握全年全国的工作情况和帮助大家做好工作成就的宣传。

另外,我还想说一下最高法院批复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层级较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个别基层法院经最高法院批准也可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这主要是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总体上比较新,案件管辖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摸索。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对有关高院关于指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请示,基本上没有不批准的情况。但是,希望各高院在这类请示问题上也要注意把好关,坚持实事求是,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的原则,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目的,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审判组织和人员、审判水平和省内审判格局等因素,提出合理、适当的请示。不要不经充分审查论证就上报,避免给审批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被动。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问题

这次会议精神十分重要,内容也很丰富,各级法院一定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通过会议促进工作的作用。

第一,大家在回去以后要尽快向院党组作专题汇报。要原原本本地传达曹副院长的讲话内容,特别是他的讲话中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的分析,要重点强调汇报。各位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院领导要想法设法,让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清醒地了解形势,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国际压力和国内要求,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借好这次会议的东风,汇报工作时要针对当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就加强当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提请党组一并研究决定。同时,要组织全体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认真、完整地学习和掌握会议精神和具体内容。这个问题一定要注意,不能把文件锁在领导的抽屉里,或者说只是装在领导的头脑里。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办案人员不甚了解每次全国会议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宁夏高院已经决定要把所有会议文件包括所有经验交流材料统一印发至所辖各级法院学习,以前他们也是这样做的。这种作法也很值得大家认真学习和借鉴。

第二,请大家继续关注和协助最高法院民三庭修改好有关的司法解释稿。本次会议时间有限,大家言犹未尽。请大家回去再组织审判人员认真讨论,把讨论这些司法解释稿作为业务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刚才在对有关司法解释稿作说明时我已经讲过,请各高院于明年1月15日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报送最高法院民三庭。对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司法解释稿,内容较多,要与以前已经发布的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系列化的司法解释。我们将在近期启动这一司法解释稿的修改工作,深入审判一线,再次深入调研,修改后将适时正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三,对于大家在会议期间对最高法院民三庭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认真整理、研究,吸收一切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我们的司法解释工作水平、案件审理水平、审判监督水平和业务指导水平。特别是会议期间有的法院的同志提出希望予以明确的一些具体执法原则问题,许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在本次会议上还不宜作出一个明确表态,也请大家理解。总之,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更加积极地向我们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得到了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的大力支持。在风景秀美的鼓浪屿岛上召开这次座谈会,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在福建省也是第一次。地理和交通的特殊性以及住宿条件的有限性给本次会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和最大可能地满足代表需求,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的领导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福建高院张化林副院长自始至终参加会议并亲自过问安排会议的有关具体事宜,福建高院民三庭吴新民庭长、杨健民、叶毅华副庭长、厦门中院郝勇副院长、行政处陈锦聪处长和两级法院民三庭以及厦门中院行政处的同志们为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加班加点,不辞劳苦,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服务。福建高院、厦门中院、厦门海事法院和厦门海关还分别宴请了全体与会代表。海关总署厦门培训基地为大家提供了舒适、周到的食宿和会议服务。在此,请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的全体会议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祝愿福建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最后,希望大家继续充分享受福建高院和厦门中院为大家精心安排组织的后续活动,也一并祝大家返程平安、工作顺利、事业进步、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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