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森林公安工作职责,规范、理顺森林公安执法程序、案件管辖和执法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林区治安案件中的管辖及执法关系,现将执法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其工作职责包括:侦查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查处辖区内涉及林业的治安案件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其他案件(以下统称林业案件)。
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明确规定的隶属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林业案件由案发地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省森林公安局对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可直接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确有困难或其他认为应由省森林公安局查处的林业案件。
市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所辖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可直接查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确有困难或其他认为应由市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案件。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查处辖区内林业案件。
各森林公安派出所受理、查处本辖区内的涉及林业的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林业案件。对发现、受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要移交上一级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也可在森林公安局(分局)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案件侦查的相关工作。
四、省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负责省直林区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案件。各市、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及派出所负责省直林区管理范围以外的林业案件。
对于林业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因林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发生争议的部门可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五、各市、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的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经本级森林公安局(分局)负责人批准,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职权。需要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的,由犯罪地的森林公安机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省森林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经省森林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职权。需要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的,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六、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七、森林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通缉、搜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措施,以及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和犯罪经历时,需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等其他机关配合的,应及时通报情况,其他机关应予配合。
八、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需要羁押的,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交由办案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看守所或犯罪地看守所羁押。
省森林公安局侦办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视案件需要也可交由犯罪地的市、县(市、区)看守所羁押。
九、森林公安机关对林业案件中不够刑事处罚而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省森林公安局和市、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可以行使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裁决权。省森林公安局裁决行政拘留的,交由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市、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裁决行政拘留的,交由所在地拘留所执行。
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行使警告以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裁决权。
十、省森林公安局及市、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对林业案件中不够刑事处罚而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森林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
十一、未组建森林公安机关的市、县(市、区),需要对有关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进行查处的,由林业部门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管辖。
十二、在办理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公、检、法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
十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林业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