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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黄石、荆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7)民四他字第4号
【发布日期】 2007-03-22
【实施日期】 2007-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 2007] 61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黄石、荆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黄石、荆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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