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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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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7)95号
【发布日期】 2007-03-30
【实施日期】 2007-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适用该《办法》,高院立案庭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在国务院、市政府或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或解释前,请各院遵照该《意见》进行立案。另,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立案工作效率,我庭制作了《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各院可根据本院立案工作情况参照适用。当事人签收后,《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应作为卷宗材料入卷。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





一、几类案件的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二、关于预收案件受理费问题


1、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时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3、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等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


4、立案时如按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了案件受理费,立案庭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案件在审理阶段审判庭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需补足案件受理费。





三、自2007年4月1日起,新收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






本案我院暂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了案件受理费,如本案在审理阶段审判庭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请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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