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7)97号
【发布日期】 2007-04-02
【实施日期】 2007-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详见附件。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