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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区、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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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7)民三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 2007-04-10
【实施日期】 2007-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7]4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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