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