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7)民四他字第6号
【发布日期】 2007-04-13
【实施日期】 2007-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07] 44号《关于指定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