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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问题的答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7)62号
【发布日期】 2007-04-16
【实施日期】 2007-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等问题如何理解的请示》(沪高法[2006]3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该法官曾经担任过审判职务的所有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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