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云高法报[2006]114号《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对公司超过该限额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该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维护公司权益及其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取消了上述限制。因此,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以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