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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自(2008)第18号
【发布日期】 2007-06-28
【实施日期】 2007-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07]80号《关于申请指定湖南省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湖南省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湖南省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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