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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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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7-02
【实施日期】 2007-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法律,非法征用、占用、出让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违背规划建设乱搭乱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在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过程中,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方法表达诉求,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等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非法建筑项目审批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要加强配合,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建筑等性质的案件,依法快侦快破、快捕快诉、快审快结,及时惩治犯罪。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建筑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对举报者将视情给予表彰奖励;对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主动投案自首或按要求及时拆除非法建筑的个人、单位或组织,依法从宽处理。


特此通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司法局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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