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联合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围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坚决扫除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切实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加强宣传动员和引导,形成全社会都来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内容
1.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父母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面向未成年人,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面向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他们在各自工作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
2.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着眼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不断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围绕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相关政策,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推动各地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3.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方式,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要求的工作模式。
4.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发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抓好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自我监督,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对下级职能部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自纠自查。调动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性,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解决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
5.为未成年人多办好事、办实事。发挥各部门职能和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有针对性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实际帮助。做好重点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孤残、流浪、留守、贫困等未成年人群体的身心特点,强化服务手段,提高监护能力,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医疗和精神关爱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虐待、忽视以及网络成瘾、心理偏差、体质不良等突出问题,培养健康文明的家庭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大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活动阵地的建设,发展健康向上的青少年传媒和文化产品,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重点工作
1.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素质。由文明办牵头协调,教育、公安、财政、文化、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强力实施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环保工程,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健康的文化产品和优质的文化服务,不断满足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形成。
2.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由教育部门牵头,财政等部门参与。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实现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全国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推进西部“两基”攻坚计划,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缩小西部和东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教育质量差距。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孤残儿童和农民工子女等接受义务教育。
3.深化“和谐校园”创建,优化未成年人的校园环境。由教育部门牵头,综治、文明办、公安等部门参与。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效能,多方协同,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创造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良好治安环境。开展对师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卫生防护能力。完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日常安全检查,规范校内公共设施管理,严格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形成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安全保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校园文明和文化建设,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园文化环境。
4.开展未成年人自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由共青团组织牵头,综治、法院、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配合。充实师资力量,针对防灾知识、交通安全、规避危险、食品卫生、心理健康等未成年人热点问题,举办自护教育培训班,教育未成年人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危害,防范侵害。通过开展青少年远离网瘾行动、聘请专家百城巡讲、举办训练营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自护的意识和能力。
5.深化“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由妇联组织牵头,教育、共青团、公安等部门参与。对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指导和服务,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托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传播行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
6.查处使用童工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非法用工伤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依法规范用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严厉查处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对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招收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7.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加强对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活动,逐步促进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向社区干预和家庭监护、照顾方向发展。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推动社会力量关爱服务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活动经常化、普及化。
8.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促进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由妇联组织牵头,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参与。开展“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通过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有效保障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享有应有的教育权利。促进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和流动儿童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建设,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引导父母或监护人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通过加大普法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维权服务等力度,有效维护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活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亲情缺失带来的家庭教育与心理健康问题。
9.加强网吧、网络游戏和网络信息管理,推进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建设。由文化部门牵头,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参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厉查处“黑网吧”和网吧违法经营行为,切实推进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和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积极宣传网络文明公约,加强网络文明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加强网络游戏管理,在全国网络游戏中推行防沉迷系统,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扫除网络不良信息,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伤害等问题。
10.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保障未成年人的食品用品安全。按照国务院分工要求,工商、卫生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以质量卫生安全为主题,加强食品用品源头、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力度,特别针对食品、营养品、饮品和玩具等未成年人生活用品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生产销售未成年人食品、用品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规定。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用品大案、要案,打击涉案违法犯罪行为。
11.做好未成年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促进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向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国家免疫规划、传染病控制和重大疾病救治等在内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将未成年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鼓励通过商业保险或慈善捐赠等渠道,解决患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的医疗费用。
12. 改革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实施。不断完善、创新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转变不能完全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司法观念,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的有效方法,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加强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培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人才,建立完善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
13.推进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积极参与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和问题。由共青团组织牵头,以城市为重点,建立12355青少年服务台,认真接待、接听未成年人来人、来电和来信上访。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实施“12355青少年维权行动”。充分发挥维权律师、志愿心理咨询师、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心理咨询、矛盾调处和困难救助等服务。
14.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共青团和综治部门牵头,法院、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参与。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更多的基层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参与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创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从多角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推进措施
1.建立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强化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推动地市级和县区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立。推动尚未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的地方建立议事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转发文件等形式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争取尽快成立正式工作机构。推动已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的地方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2.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任务分解和落实。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其纳入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的落实措施,并将有关措施细化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推动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3.实施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要针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点、热点问题,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综合治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要统一部署,开展专项集中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4.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研究和信息交流。广泛收集和反映未成年人的信息、呼声和诉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和分析,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提出对策,为各地各部门工作提供参考。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相互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工作开展。以蓝皮书、年报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信息,引导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估、表彰和奖励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标准,通过自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定期和抽查相结合、全面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在表彰奖励本系统先进个人或集体时应充分考虑其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成绩,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序列。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未成年人保护杰出(优秀)公民”等奖项,激励社会各界投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取得党委政府支持,争取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各部门的领导要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组织力量解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自身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深、做细。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等有机结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2.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工作。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办事机构要加强联系沟通和服务工作。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工作的落实方案,主动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重心下移,加强建设。要以市(地)、县(区)为重点,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建设,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充实基层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力量,使各项工作措施更好地落实到基层。发挥现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专职人员的作用,积极培育社会工作者,发展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抓好经费保障,建立财政拨款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经费保障制度。
4.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推动各地区每年确定几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能够牵动未成年人保护全局的实事,扎扎实实开展工作,一件一件加以解决。关心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让他们共享未成年人保护的成果。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动真情、做实功、见成效,努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
二○○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