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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肖扬同志和吴爱英、郝赤勇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等  
【发文字号】 司法(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7-16
【实施日期】 2007-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7年7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和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副部长郝赤勇同志在会上作了讲话,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肖扬同志的讲话

(2007年7月6日)

刚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的讲话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科学分析了当前我国面临的新形势,就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就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如何进一步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罗干同志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领导对广大基层法官、人民调解工作者的亲切关怀。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精神,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重点,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通过你们向奋战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的基层法官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诚挚的问候。

吴爱英同志刚才也作了很好的讲话,我完全同意。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坚持以保障社会和谐为目标,充分认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落实。为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通过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关键是运用法律等手段,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思路,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各类纠纷复杂多样的情况下,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局部影响和谐、影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尤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长期积累、制约全局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利益冲突更趋尖锐。这些变化不仅使党和政府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人民法院调处矛盾纠纷的压力也不断加大,要求更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着眼于司法领域,依法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是回应当前司法需求和司法发展规律,立足人民法院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维护司法解决纠纷权威地位的同时,提倡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发挥政治优势,动员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的重要选择。我们提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是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通过公民的有效参与、平等协商,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这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理念。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很多纠纷已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更多的涉及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这种利益平衡中,我们可以通过判决作出胜负分明的判断,但是也有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达到“双赢”。在某种情况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因此,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根据“自治--调解--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诉讼应该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办法”。发生纠纷以后,双方以寻求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既符合解决纠纷的一般规律,也有利于方便群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比如当事人和解、第三人居中调解、行业协会的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我们不仅应当充分发挥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作用,而且应当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重心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要将能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作为判断或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唯一标准。

二、坚持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每年通过人民调解形式解决的民间纠纷都达到几百万件。人民调解制度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十分广泛的群众基础,已经被群众普遍接受。运用人民调解形式解决纠纷,主要依据法律与政策,同时参照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社会规范,并广泛利用地方资源。这一社会自治性纠纷解决手段,具有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公益性等多种特点和优势,因而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人民调解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特别是符合中国国情,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民调解工作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运用人民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全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党和政府重视、关心和维护好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人民调解扎根基层,了解民情,体现民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通过调处纠纷的形式,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反馈给党和政府,有助于国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好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同样,做好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也有利于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司法为民的水平。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必须处理好不断增多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基础地位至关重要。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既有利于缓解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压力,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定纷止争,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坚持依托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大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

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要坚持服务大局,提高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真正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充分发挥审判工作预防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功能,在适用法律中体现主动为民的精神。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侧重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成诉。对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从法律上给予支持、规范和保护。

要围绕审判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指导。人民法院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律人才和典型案例资源,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要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总体要求,做好具体的指导工作。要注意指导工作的方式方法,注意针对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要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做好指导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核认定,赋予调解协议生效判决的效力。在强调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尊重的同时,要保证对其处理结果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使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要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旁听案件庭审,并进一步探索其他有效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实际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连接正式司法制度与民间社会生活的纽带作用,结合联席会议、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审理反馈等形式,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形成、完善,永远是一个实践先行的动态发展过程。要坚持从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梳理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要探索多种形式,加强诉调对接等运行机制建设。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与配合,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用制度激励、引导法官在实践中努力实现审判活动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运行。要正确处理好人民调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问题,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约、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和人民调解信息灵、反应快、情况明的特点,力求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探索实行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委托社会力量协助调解,直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诉讼程序,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实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司法目标。

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基层法官队伍建设。能否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高质量地做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作,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法官队伍。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直接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是司法为民惠及社会的主渠道。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法官队伍建设为重心,切实抓好基层基础工作。要高度重视基层法官队伍的司法廉洁和司法作风建设,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常态管理,强化机制约束,强化对下审判监督指导。要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法官素质,增强法官能力,优化法官结构,改善法官待遇,确保职业化建设“长流水、不断线”。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人民法院大力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我们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加强各项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吴爱英同志的讲话

(2007年7月6日)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任务,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瞻远瞩,统揽全局,内涵丰富,科学分析了当前我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阐述了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把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学习领会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通过认真学习,进一步把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要以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我们这次会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同志,以及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在百忙之中出席会议,亲切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留念。刚才,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作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任务要求,寄予了殷切希望。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基层人民法官、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关心爱护,使我们很受教育、很受鼓舞。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天上午,肖扬同志还要作重要讲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罗干和肖扬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大力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新进展。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达到84万多个,调解员498万多人。人民调解领域不断拓展,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断增强。近三年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8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基层人民法官、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劳动,涌现出了曹发贵、汤群芳等一大批先进典型,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司法部,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基层人民法官、基层司法行政干部,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代表司法部,就贯彻落实罗干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着繁重任务,肩负着重大责任。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民主法治,要求人民调解必须保持民主自治的形式,坚持依法调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公平正义,要求人民调解必须提高社会公信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人民调解必须注重法、理、情结合,促进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人民调解必须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定有序,要求人民调解必须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人民调解必须关注和化解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们一定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突发性特征日趋明显。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是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是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方法、调解手段和调解质量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创新调解方法,完善调解手段,提高调解水平,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来自群众,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便于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便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便于以最小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基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和转化。人民调解的这些特色和优势,对于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群众基础、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避免大量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和仲裁渠道,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当前,在有些地方还存在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我们一定要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面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繁重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更好地担负起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和使命。

二、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利民便民,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依法调解、规范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注重法、理、情结合,提高社会公信力;必须坚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群众性、自治性,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注重实效;必须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活力。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总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各地要在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要根据当事人和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办法,努力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对调解不成或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要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解决问题,或及时向当地党政组织反映情况,促使问题妥善解决。

(二)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是建立维护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切实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据。

(三)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的宣传教育功能。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结合个案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把思想道德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宣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形成守法纪、知荣辱、讲文明的社会风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始终,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政策讲清楚,把维护和谐稳定的道理讲明白,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

(四)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调解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力。要坚持质量为本,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要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大量矛盾纠纷涌向司法渠道,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要及时了解经人民调解又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了解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有效、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的情况,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五)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创新人民调解的理念、方法和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理念创新。切实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的理念,把服务群众、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价值追求,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调解工作,始终带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感做调解工作,通过调解,顺达民意、凝聚民心、促进发展。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手段和方法创新。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善于运用民主的方法,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善于运用法、理、情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提高调解效果。善于依托司法行政资源和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总结推广建立专业性调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做法,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注意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专业性较强纠纷的调解。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调解工作,方便群众,提高效率。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实现与有关部门的良性互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调解效力。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建设。目前,国务院已将《人民调解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正在抓紧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地方立法。青海、陕西人大常委会分别于前年和去年通过了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解决了许多重大问题,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要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结合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着眼于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明确受理、调解、履行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学习、例会、回访、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制度,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避免随意性,保障公正性。

(七)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组织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健全、发展人民调解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要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要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一定要坚持经常抓、抓经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八)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是根本。要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注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改善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切实加强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人民调解小组长和人民调解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广大人民调解员长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任务很繁重,工作很辛苦。要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这支队伍,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导他们不断增强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总结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九)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司法部正在与财政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员培训费,落实好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落到实处。要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树立节俭意识,健全有关制度,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与人民法院一道,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积极争取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指导调解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要强化管理意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制度等,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基础,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环境。

(二)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联系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提高指导的针对性。要根据形势任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人民调解员培训、调解与诉讼衔接、调解业务指导等方面,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增强指导的实效性。要与人民法院共同努力,积极探索并逐步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切实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司法所直接担负着组织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两所一庭”建设规划,切实抓好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司法所全面履行职能。司法所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切实抓好人民调解的组织、队伍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台账、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督促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评比考核,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县(市、区)司法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指导管理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郝赤勇同志的讲话

(2007年7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这次全同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总结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经验,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昨天上午,罗干、周永康等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亲切接见了会议代表。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作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寄予了殷切希望。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肖扬院长、吴爱英部长分别作了讲话。肖扬院长的讲话,对于我们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吴爱英部长的讲话,提出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的要求,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了全面部署,对于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落实罗干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肖扬、吴爱英同志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下面,我就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情况、基本经验,以及全力推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讲几点意见。

一、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新的发展局面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新的成绩。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拓展工作领域,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努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发挥。近年来,随着我同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给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面对新的情况和问题,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知难而进、主动介入,发挥平等协商、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预防和调解了大量社会难点、热点纠纷。调解纠纷的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个方面的纠纷。据统计,三年多来,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8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4万件,涉及60.6万人。其中,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纠纷及难点、热点纠纷近600万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37.9%;调解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277.3万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7.5%。通过对这些纠纷的化解,消除了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增加了社会的和谐因素。

(二)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不断丰富,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各地按照“四个文件”的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巩固原有的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结合本地区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消费者协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小区、房地产开发区以及行政接边地区等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4.2万个,其中村(居)调委会69万多个,乡镇(街道)调委会4.1万多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7.5万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1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98万多人,基本达到了城乡村(居)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每十户设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调解组织基本形成镇(街)调委会--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

(三)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得到提升,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各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容、程序、步骤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使调解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更加符合法律规范。同时,人民法院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认真进行审查,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对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签发支付令,对无效协议予以变更或撤销。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国共有17.3万件纠纷经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后,当事人反悔起诉至法院,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总数的1.09%;其中被法院依法维持的14万件,维持率达8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3.4万件。大量经调解后起诉到法院的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不仅说明了调解的成效和作用,同时也调动和激发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得到了社会各界更加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地适应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形势,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得到了更好的发挥。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地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民间纠纷集中排查治理活动,对民间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强化了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二是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许多地方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了纵向、横向联动的调解协作机制,村(居)调委会解决不了的纠纷,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单个调委会调解不了的,联合调解组织调解。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的,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调解,有效地增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建立完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各地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对一段时期比较突出的、多发的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出带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为党委、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科学决策,有效地预防、化解纠纷提供了依据。四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公安、信访等部门的配合,将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受理的适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有些地区开展“联调减诉”,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有机衔接,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真正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重大纠纷不出乡镇。

(五)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英雄模范人物不断涌现。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通过各种形式逐级开展岗位培训工作,使广大人民调解员了解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目前,全国人民调解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307万人,占调解员总数的61.6%,比2003年提高了1.90%。各地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式,将选举与聘任相结合,把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一大批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法学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加人到人民调解员队伍当中,队伍知识结构日趋合理。一些地区实行人民调解员考试、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各地结合村(居)调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的优秀人才选进村(居)调委会。广大人民调解员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基层群众为己任,在平凡的岗位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涌现出了曹发贵、胡光明、汤群芳、杨秀臣、黄映东、康有喜、陈政、孙淑芬、金锋、梁友行等一大批英雄模范人物。他们有的牺牲在调解纠纷的第一线,有的因忘我工作而积劳成疾甚至英年早逝。他们和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一样,是全国490万人民调解员中的杰出代表。三年来,先后有11.9万个人民调解组织和27.5万名人民调解员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人民调解工作越来越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各级党委、政府把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工作也十分关心和支持,各类新闻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极大关注,对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涌现出的英雄模范人物以及典型事迹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所有这些,都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年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认真实践、勇于创新,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实践表明,人民调解工作只有紧跟时代发展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才能赢得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认可,人民调解工作才能在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几年来,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坚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优势,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和预防化解工作,并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防止了大量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也从根本上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群众自治活动,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扶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才能大有作为。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党委、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民主自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许多地方党政领导同志专题研究、亲自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不断加强与法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争取他们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许多政策、法律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制定了调解案件个案补贴办法。周永康同志最近对浙江省一些县市近年来探索施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作法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所有这些,都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三)加强基层建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直接担负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对于提高人民法庭和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升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几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西部地区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狠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强化管理、建立机构、配齐人员、提高素质,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使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普遍增强。实践表明,司法所建设成效显著、工作活跃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就更加有力,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就更加显著,作用发挥就更加充分。

(四)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条件。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法官定点指导制度、错误调解通报制度、培训制度和诉前移交制度,组织调解人员到法院实习、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和加强诉前调解等措施共同承担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使广大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提升;积极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巩固健全,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的集中排查治理、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衔接,使人民调解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大力宣传和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使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得到广泛调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立法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不断加强沟通、联系与协调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使指导管理工作卓有成效,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五)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强大动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创造新的成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思路、改革管理模式,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努力探索、勇于实践,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形式、工作领域、工作机制、调解方式等方面不断拓展、完善和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创造了大量的有效做法和新鲜经验,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紧跟时代步伐、适应形势需要不断取得新发展的不竭源泉。

人民调解工作的这些宝贵经验,是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辛勤工作、努力实践的结晶,来之不易,值得珍惜。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这些经验,并结合实际运用到当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使它们在人民调解的生动实践中不断发扬光大。

三、努力推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克服。一是一些地方调解组织仍然不健全,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恢复、健全的任务仍然比较重。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调解方法、手段和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调解工作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还与工作需要很不适应。四是指导管理工作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认真学习贯彻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和肖扬院长、吴爱英部长的讲话精神,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队伍素质、经费保障、指导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一)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三项功能。罗干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各地要认真落实罗干同志讲话的要求,大力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三项功能。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巩固人民调解化解传统民间纠纷的作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要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探索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化解新领域、新类型、新形式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使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在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加强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把人民调解组织建成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和社情民意收集网络,准确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和苗头,掌握和了解社情民意,及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充分利用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引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在个案调解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结合调解案件,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律、按程序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调解广泛开展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成为宣传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使人民调解成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

(二)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三项建设”。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下大力气切实抓好这“三项建设”。要大力巩固、完善、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实际,了解人民调解组织的现状,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采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村(居)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大力发展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广泛调查研究,掌握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变化和社会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做到哪里有调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就把调解组织建到哪里,把调解工作做到哪里。要充实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素质。各地要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按照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定期更新、及时补充,稳定和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注意吸收法律工作者以及具有其他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队伍结构;要把教育培训作为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的基本途径来抓,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示范培训、观摩交流、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对所有调解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要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司法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部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立法进程;各地也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的支持,推动制定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推进“六落实”、“六统一”等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践,继续抓好这些工作要求的落实。要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学习、例会、回访、考评、统计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以制度建设促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矛盾纠纷的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各地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要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通力协作,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要想方设法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工作场所等问题,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条件。要大力宣传、表彰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要重视发挥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作用,探索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新路子。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努力提高依法、规范调解的能力和水平。这次会议提交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会后将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进一步修改。《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也正在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意见》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的要求和主要任务、主要措施,是指导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文件。财政部和司法部的《意见》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范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等问题,对保障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两个文件正式印发后,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抓紧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和措施,向省(区、市)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使两个《意见》提出的任务要求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要及时把《意见》的精神传达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激发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四)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基础作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指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模式。要坚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群众性和自治性,充分发扬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认真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有效形式,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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