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意见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佛山市顺德区顺华铝幕墙制品有限公司与欧阳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转让外商独资企业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经有审批权的机关依法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