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把陕西建成西部强省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陕高法发(2007)16号
【发布日期】 2007-08-02
【实施日期】 2007-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把陕西建成西部强省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已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2日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把陕西建成西部强省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2日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把陕西建成西部强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


1、建设西部强省目标,是结合陕西实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时代的要求和全省人民的期盼。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要把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全省法院的长期历史任务和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切实增强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人民法院肩负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化解矛盾、保障和谐的神圣职责。全省法院必须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提升经济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优化经济环境,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和谐陕西,必须进一步建设法治陕西。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确保中央和省委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牢牢把握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坚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推动科学发展,也要实现自身建设的科学发展;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服务大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保障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夯实人民法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4、围绕“三强”目标找准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司法保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建设西部强省,主要体现在经济强、科教强和文化强三个方面。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三强”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现法院工作与全省工作大局全方位、多层次对接。一切工作部署和措施、审判和管理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把促进经济发展、科教发展、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作为着力点,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切入点,把公正司法作为立足点,不断增强保障和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5、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要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委权威,确保中央和省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全面得到贯彻落实。及时向党委汇报法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支持,着力解决法院工作的体制、机制、班子、队伍、环境和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的统一,坚持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的统一,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司法保障


6、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积极配合打黑除恶、“两抢一盗”、禁毒、打击商业贿赂等专项整治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从严惩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内的严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坚决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职务犯罪,切实抓好大要案审理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


7、妥善审理涉农案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加大涉农案件审理的力度。严厉制裁贩卖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以及伪劣药品产品等坑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依法惩处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民主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征用纠纷,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


8、妥善审理商事纠纷案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鼓励合法交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制裁欺诈、胁迫等市场失信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类虚假投资行为,确保投资交易的安全。


9、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促进创新型社会建设。重点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审理好涉及商标、地理标志等标识性知识产权案件和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加强备案和监督指导工作;审理好涉及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审理好涉外和涉“三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既坚决抵制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又防止造成事实上的超国民待遇。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力度,维护公平竞争。


10、依法审理环境保护纠纷案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大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加大判处民事赔偿的力度;通过审判工作,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


11、妥善审理公司诉讼案件和国企破产改制案件,推动工业化进程。正确处理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问题,坚持受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定条件,尊重公司自治。审慎处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积极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提高债权清偿率,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审理、稳妥执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12、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案件,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依法生产经营,坚持与国有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公平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审理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案件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政策规定,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13、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妥善审理好金融证券案件,保证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注意甄别机构债务与自然人债务,保证自然人债务的及时清偿;审慎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14、妥善处理教育、文化领域的纠纷,促进教育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审理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努力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审理好涉及民办教育的投资、审批、招生分配、同业竞争、名誉侵权等纠纷,保障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审理好涉及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产业及旅游等方面的纠纷,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


15、妥善处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提高我省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透明度原则,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对外交往环境。加强对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依法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全面发挥职能,为构建和谐陕西提供司法保障


16、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坚持“区别对待, 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效果良好”的方针,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死刑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判处,毫不手软。同时,对依法该从轻的,一定要从轻到位,以体现重刑的严厉,轻刑的宽大。要注意处理好控制死刑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既严格控制死刑,又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17、强化司法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依法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效地化解、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增强法官调处各类纠纷的能力,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新思路;努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坚持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努力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在基层法院试点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委托社会力量协助调解,尽可能用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18、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既要坚持男女平等,又要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依法制裁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老人和儿童,不尽赡养、抚养义务等违法行为。在处理社区邻里纠纷时,倡导互相尊重、互相帮扶、爱护环境、举止文明的道德风尚,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


19、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及时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妥善处理因企业改制发生的拖欠工人工资、欠交保险费等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


20、抓好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协调“官民”关系。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畅通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加大行政案件协调解决力度,“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探索和完善行政案件的管辖制度,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排除不当干预,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积极探索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协调沟通机制,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加强同政府机关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开展司法建议,促进政府职能的调整与转变。对受到违法的国家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给予救济和补偿,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21、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生效裁判执结率。推进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解决执行难工作新格局;健全和改进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高效运行执行工作体制,积极探索新的执行工作方式,强化执行工作实效。继续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加大对不履行生效裁判、妨碍执行工作行为的司法处罚力度。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执行流程期限管理,防范和制止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加强执行工作信息化步伐,推进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全面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逐步实现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22、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强化涉诉信访立案复查功能,高度重视抓好初信初访工作;继续开展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坚持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定领导、包干负责的“四定一包”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联合接访,对进京上访案件实行集中交办处理;强化涉诉信访工作管理,坚持对到省进京上访率、老户息访息诉率、处理初信初访成功率、申诉复查案件结案率实行每月通报;对因重大差错引发申诉或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纪予以查处。继续加大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力度,建立涉诉信访全程预防机制。积极开展立案阶段的提示工作、诉讼中的释明工作和判决后的释疑工作,克服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错误做法;通过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好当事人的生活困难。认真落实省委“三排查三落实”的工作要求,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努力实现省委提出的“一控制、两下降”目标。


2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平安陕西”建设。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治效果;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促进罪犯的改造与自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等形式,以案说法,扩大法制宣传的社会效果;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农村治安混乱地区整治工作,促进平安农村建设。


24、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实现司法和谐。要依法明确诉讼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和文明诉讼,协同推进诉讼进程。充分利用调解、释明、服务等方法,寻求平衡的结果,减少对抗冲突。加强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形成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合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以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激励和引导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联系和协调,加强与检察、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分工和配合,加强与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络和沟通,努力创建和谐的司法环境。





四、改革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25、完善便民利民机制,优化维权环境。认真落实司法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要求。采取简化程序、加强调解、严格收费、司法救助等办法,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方便群众熟悉诉讼程序,了解诉讼风险;积极探索建立民事案件速裁机制,广泛适用简易程序;在基层组织建立司法便民服务网络,协助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民事案件执行;积极推进巡回办案,在边远山村、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地设立“田间”法庭、“集市”法庭、“假日”法庭,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弱势群体为原告的案件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和免交。


26、完善公开审判机制,增强司法民主。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认真履行各项公开、告知义务,努力拓宽审判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案件流转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落实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的有关规定;推行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结果的公开,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和裁判结果的公开;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健全廉政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转变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方式,增强舆论引导能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7、完善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确保法律统一适用。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开展“带案指导”活动,面对面进行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尺度;通过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监督下级法院,纠正不当裁判;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难点问题,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增强监督实效;不断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结审判经验,监督法官活动,发挥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典型判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改革案件请示制度,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


28、完善申请再审机制,畅通申诉再审渠道。坚持既要维护司法既判力,又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推进再审制度的改革。改进申诉复查程序,推行申诉听证和指定复查制度,增加申诉复查的透明度,提高申诉复查效率。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对符合再审改判条件的要坚决依法改判,确属无理申诉的要依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推进抗诉案件再审工作的规范化。


29、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重点抓好审判执行工作责任体系、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审判执行工作监督体系和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设。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案件质量监管,提高全省法院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审限警示、催办督办制度,缩短办案周期;完善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审判流转、证据认定、诉讼裁决和执行处置等环节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裁判的统一和均衡。


30、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改善司法条件。会同政府财政部门抓好《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办案业务经费的保障力度,确保经费保障水平不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而受到大的影响。稳步推进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强网络和应用支撑环境建设。全面启用全国法院执行综合信息系统。切实规范“两庭”建设行为,继续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的组织领导,提高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效益,尽快妥善解决法院“两庭”建设债务问题。积极做好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全面履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





五、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司法保障能力


3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化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才选拔到人民法院的领导岗位;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职责与行政管理职责的有机平衡;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司法能力,做到能审判,善协调,会管理。


32、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职业准入,积极推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推行人员分类管理,积极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加强法官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矛盾纠纷等司法能力。改善法官职业保障,推动法官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33、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大力改进司法作风。持续深入开展“千名法官携卷下访”活动,把“携卷下访”的工作作风、工作方式经常化、制度化;实行省法院领导干部包片监督指导制度,大力加强领导作风建设,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全面监督指导;认真推进目标责任考核,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工作责任落实,促进工作作风改善。


34、加强司法廉政建设。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努力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清正廉洁。


35、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要认真落实从优待基层,从优待一线的政策,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为契机,努力解决全省基层法院存在的编制紧张、法官“断层”、职级待遇偏低、教育培训保障不足、办案经费困难等问题,提高基层审判质量与效率,夯实公正司法的基础。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